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98號
TYDV,105,勞訴,98,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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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原   告 陳建成
訴訟代理人 陳建財
被   告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山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於開庭前具狀表示,本件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為勞 動契約、是否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若有,被告係依據勞動 基準法之何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並將繕本逕自送達被告。三、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上開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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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