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5年度,24號
TYDV,105,再易,24,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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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黃淑雲 
再審被告  李威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5 年11月
11日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 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但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2 項、第500 條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 4 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原確定 判決係於民國105 年11月2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於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4 號卷宗可稽,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再審原告於105 年12月2 日提 起再審之訴,並未逾法定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二、再審意旨略以:再審原告自始至終均主張所受財物損失中之 石雕蟾蜍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從未主張係2 萬 元,是原確定判決所載:「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於原審時 主張石雕蟾蜍價金為2 萬元,於本審時則主張5,000 元」等 語,實有誤載之情,應予更正。另就再審原告所受之茶花樹 損害8 萬8,000 元部分,再審原告之茶花樹於103 年5 月30 日確實有遭再審被告持刀故意破壞,茶花樹盆栽被砍至僅剩 三分之一,原先昂貴之處所在之嫁接品種所生花形、花苞姿 態已不復存在,亦無法經生長復原,失去原有價值,再審被 告卻拒不承認,俟再審原告訴請賠償方承認破壞,但又胡言 抗辯再審原告之茶花樹是自菜市場購入,並無價值,而不願 賠償,再審被告所為顯屬不法侵害再審原告之權利,須負損 害賠償責任,此案件終結不得上訴,對再審原告權益實有不 公之處,且再審原告雖以當日受害行為提起訴訟,然再審原 告於事發前後近10年來均受到居住安寧侵害,精神所受痛苦 及無奈難以言喻,再審被告當日持水果刀語帶恐嚇地敲打再 審原告之家門門窗,按門鈴找再審原告之麻煩,事發後再審 被告更不講理上門找碴等等,故絕非純如原確定判決所言係 單次之騷擾行為,再審原告為此飽受精神不安,甚至難以成 眠之苦,卻未得有利之判決,深感不利及不公。準此,原確



定判決內容與實情不符,而有違誤之處,爰依法提起本件再 審之訴,請求法院查明真相等語。
三、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 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 審之訴之陳述、㈢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 決之聲明、㈣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 據;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01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易言之 ,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 第1 項各款或第497 條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 ,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 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又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 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 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 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 。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 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經查,再審原告上開所指伊未曾主張石雕蟾蜍價值為2 萬元 ,伊自始至終均謂5,000 元等語,業經本院於105 年12月7 日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4 號裁定更正之,復經本院依職權取 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次者,再審原告所述之陳報事由(二) :「關於損壞賠償部份:因本人茶花樹於案發當天確實有遭 到故意被破壞,被上訴人確一直不承認並不實狡辯? 本人才 需繳裁判費追查。而被上訴人後來才有承認破壞。但卻又胡 言主張上訴人茶花是從菜市場購買為便宜無價值,而駁回不 願賠償?(然本人之茶花並不是從菜市場買來,菜市場更沒 有售這種特別嫁接品種) 。不管茶花價值為何?理論上應是 要客觀、公正!被上訴人不法故意侵權損壞!這是事實有據 ,卻不願負責損壞賠償責任?此案並終結不得上訴!這對本 人之權益實有不公之處!法官對所提報之照片應有不了解之 處而才誤認判決!本人再此陳報,必須對案情做更詳細解說 清楚。並照片附後做更詳細證明: 有必要時本人可出面說明 。懇求敬請法官查證,以求公道!感謝感德!詳細說明如下 :判決書上記載: 觀諸上開照片雖可見茶花樹有枝葉斷落之 情況,然尚無從看出茶花樹盆栽有上訴人所稱之枝葉稀疏, (花苞掉落等情狀。本上訴人再次陳述證實聲明,並請法官 能調閱查明:上訴人於庭上有說是整棵茶花樹被砍了剩三分 之一,而最為昂貴有價值之處是在於盆景雕塑之造型姿態已



被破壞無法復原,是被砍去了三分之二,原本的姿態花形花 苞已完全長不回」(而不是? 又錯誤的把我記載成是(花苞 掉落)的意思?我家茶花樹枝被亂砍後被丟左右三處,都有 拍照為證。(才剛結苞的茶花樹枝都已被砍除落地了!哪來 生得出花苞掉落呢) ?再說了: 市售盆景的每盆之雕塑形狀 ,都不一樣,也不一定要多大盆才是貴,最主要是看年份品 種與雕塑姿態,這就是盆景之線條獨特,有藝術造型美的價 值,吸引愛好者的地方。(諒本人此話沒有惡意) 是請法官 如有機會接觸到的話,可從中細細欣賞那各種盆景被塑造的 美。(花市展覽中貴的有幾萬元到幾十萬不等,甚至百萬都 有)。本人被破壞的茶花是盆景茶花,我家花園共種有5 棵 不同高低不同品種茶花,就唯獨只有這棵是3 種不同品種花 色所嫁接雕塑之盆景茶花,且花開維持的時間會比一般普通 的茶花長,是與一般市售平價普通一株株所栽種的為不相同 的。而被上訴人主觀我的茶花是從菜市場買的便宜無價值? 簡直胡說八道?實太主觀無理?更完全沒有尊重人家權利? 一棵茶花從夏天開始結苞需半年之久,到了過年春節期間才 會開花。而本人之茶花未被砍除之前,雖已被破壞多次,雕 塑造型當然有損,但仍有每年長滿花苞,(有2012年元月照 片為據)。但自從103 年5 月30日被水果刀再次嚴重砍除後 ,至今每到元月春節過年的開花期間,隔壁鄰居家花園的一 般茶花,人人家的茶花都會整棵開得滿滿的花,唯我的那棵 被砍的茶花只剩稀疏幾朵,已不見往日之原本整棵開的滿滿 的花苞造型了!其中本嫁接(就是接枝)的不同花種及花色 因已被砍除,根本無法再長出了!當然也失去了雕塑的價值 了!(附2016年元月正植花開時期,但同此棵茶花已變稀疏 無花苞可開花之照片,比對之前有多花苞之照片為證實說明 ),(並可現場來查證)。此次是被水果刀砍除掉樹枝,而 不是被上訴人所辯稱只是拿剪刀修剪幾片葉子而已?就算是 ?也是侵權行為? 被訴人每次於法庭上胡言亂語,言語不實 抗辯,並每次當庭胡言侮辱上訴人名譽,本人是基於尊重法 庭法官,而不願與被上訴人當庭爭吵與計較。本人以為過程 已向法官說明了,也不想再與她多爭吵?也附了厚厚實際發 生的照片了?以為法官能看懂?以為法官會公正合理的裁判 ,未知法官最後怎聽被上訴人主張的幾句不實之抗辯?而未 再查明清楚?就此終結!且不得上訴!所判結果實有失上訴 人之權益!實在有不公之處!為此本人真的難過到睡不著! 因為事實不是像被上訴人所說的如此?因為已不單只是本次 被告案件,已長達十年來被上訴人一直都是以攻擊強制破壞 心態,霸氣欺負人,(台灣話說: (甲人夠夠)的霸氣行為



不講理不法侵權? 態度不斷之騷擾!日子是不得安寧!我們 一直忍讓到不得已才交由法院審理,因開庭時間有限,無法 說得清楚,只能把點點滴滴受傷害經過以書面敘述或用紙面 補充。結果一疊厚厚所發生過的實際照片,所經過的破壞事 實,最後是以被上訴人不實的抗辯!而未能還我上訴人真相 事實的公正權益!實在很失望難過!」等語,有陳報狀1 份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6 頁),係認為原審法官依 據其於原審所提供之照片所認定之事實有誤,故再次提供, 並以書面加以敘述,此非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各款、 第497 條所載之再審理由,及符合該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之 陳述,僅係對原審法官事實認定不服之陳述。至陳報事由 (三):「103 年5 月30日被上訴人該日除毀棄本人石雕蟾 蜍及損壞門窗玻璃外,亦有持水果刀故意亂砍其本人栽種之 盆景茶花,這是事實為同日所發生之故意侵權之行為。(有 照片為證)。而被上訴人則於105 年度簡上字第4 號,貳, 實體事項:二,中:(被上訴人則以願意賠償石雕蟾蜍之損 害,惟被上訴人僅有拿剪刀修剪茶花樹之樹葉),而又主觀 上訴人之茶花並無價值而不願賠償等語資為抗辯。對於此案 件法官以被上訴人此不實之說詞來做最後終結判決!並不得 上訴!這對本人之權益來說,實為不公!因被上訴人是因不 滿對本人所種之茶花造型早看不順眼,而是故意手持水果刀 來亂砍除破壞。(卻被上訴人抗辯只是用剪刀修剪幾片葉子 而已)?(而在最初她跟本都不承認所有犯罪事實)。而本 人所種此棵盆景茶花在未遭砍除之前在每年的元月期間,都 會整棵長滿花苞。而2014年5 月30日整棵茶花被砍除了3 分 之2 ,只剩稀疏的3 分之一,之後我的茶花樹仍長不回來, 而且花苞稀少,(附上: 3 張照片共一頁,的前後照片比對 為證做為詳細說明,並可現場查看事實)。而對於被上訴人 所抗辯之詞根本不符事實真相?又說本人茶花無價值,不願 為損壞賠償! ?(也許一棵茶花沒什麼好計較!本人也可以 不計較)? 但對於被上訴人之推卸態度,及所判結果,這對 受害本人來說,法益權利沒有受到尊重?而明明是拿水果刀 來故意攻擊!卻硬辯稱只是拿剪刀修剪而已?這對受害本人 來說實為不利不公平不合理!又關於: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中:(三),然被上訴人於103 年5 月30日縱有持上訴人 所有之石雕蟾蜍砸毀系爭房屋之大門及窗戶,亦僅為單次之 騷擾行為,不足以認定上訴人居住安寧受到侵害,精神受有 痛苦,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前開行為侵害其居住安寧之人格 法益云云,難謂有據。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95 條第一項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為無理由。本人陳報理



由如下:雖然本人只針對當日受害行為提告,但前後發生事 實本人已經十年來遭受到居住安寧侵害之精神痛苦及無奈, 才有附上所發生事件之總總事實過程的厚厚一本,除本案發 生當日,及所有的之前之後之相關這十年來被侵害騷擾之照 片及聲明啟事做說明,供法官參考,清楚訴說著本人及家人 生活居住安寧確實有受到危害與無奈!而發生此嚴重拿刀攻 擊事件中的其它與本案有類似相同之被長期破壞騷擾之傷害 困擾,本人有向法官提說也希望能借此受到重視!而且103 年5 月30日發生事件之後,本人仍有再次受到多次被上訴人 的騷擾行為騷擾,也都有附上照片為證說明。事件過程並非 單純只是裁判書上所判:亦僅為單次之騷擾行為!再說: 被 上訴人於103 年5 月30日是基於故意行為,且對本人所種之 茶花造形早有意見不滿,對花園設置石雕蟾蜍之擺設不順眼 ,不讓本人擺設,而來將本人之擺設強制遭到故意破壞並毀 棄。當日並持水果刀語帶恐嚇的敲我家門窗,按我家門鈴找 我麻煩。整事件發生後,本人不只要清理門內外之血跡,被 攻擊之玻璃碎片等等。這些都未受到任何的撫慰,事件發生 後還要遭被上訴人的不講理來找麻煩理論。更是造成精神不 安,睡不安穩!日子過的不得安寧!直到走法院了,才讓被 上訴人停止這些行為,我們日子才稍有安靜。而被攻擊騷擾 折騰的過程中,時間——過去了!在這些過程中,我們在精 神方面難道真能像法官所判決,真的能沒有受到任何的傷害 嗎?我們的自由權益又何在呢?我們母子三人,為了居家安 寧受到被上訴人的長期騷擾攻擊!實在已,無奈不得已,尋 求法院來協助審查辦理!為了只是為事實而爭取一個公道公 正及安寧!而被上訴人已做了對本人諸多不當之傷害行為, 又每次於開庭中胡言亂語的抗辯,不實的爭論,最後法官以 被上訴人之胡言亂語做為被上訴人有利之判決!並認定上訴 人的居家安寧人格法益及權利,難為有據!(此事件在刑事 法庭中就以案情發生過程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而本人每在偵訊所敘述所 發生的過程真相都為事實,卻都未被採信,最終仍以原審援 用,並判決亦僅為單次之騷擾行為,而難謂有據。而認定本 人居家安寧未受到侵害,此判決:實不利於本人在此事件發 生過程中,有被被上訴人強制了自由權利,並確實有飽受到 精神上的不安及這十年來所實際遭受到的侵害之事實之苦, 卻沒有得到任何的有利判決,實對本人所遭受的案情,有感 到不利與不公之處!所遭受的案情,有感到不利與不公之處 !為懇求公正,證明發生事實,實有違誤之處!附上更詳細



證據照片說明,以求公道!懇求敬請法官能夠再次察閱查明 事實真相!感謝!感德!」等語,有陳報狀1 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11頁),細繹再審原告提出之陳報事由 (三),其並未於書狀中敘明原確定判決有何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1 項各款、第497 條所載之再審理由,及符合該再 審事由之具體情事為何,僅係對於原審法院關於事實認定所 不服之陳述,而未就原確定判決適用何等法規顯有錯誤及當 事人究係發現何等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為具體 情事之指明,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說明 ,自難認再審原告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換言之,再審原告 對本件並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首揭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 意旨所示,本件再審之訴即難認為合法,且此欠缺毋庸命為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 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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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