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原 告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方葉阿粉 李娟娟 葉黃榮華 廖金華 陳雪琴 張維鳳 蔡盛操 張招華 李學騰 姚文美 姚祖全 陳玫藍被 告 王惠群 湯玉蓮 王亞力 樓茵茵 黃瑞霞 黃仁畑上列 18人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被 告 徐魏桂香 王山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莊翠雲」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國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