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50號
TYDV,104,重訴,250,20170330,4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方葉阿粉
      李娟娟
      葉黃榮華
      廖金華
      陳雪琴
      張維鳳
      蔡盛操
      張招華
      李學騰
      姚文美
      姚祖全
      陳玫藍
被   告 王惠群
      湯玉蓮
      王亞力
      樓茵茵
      黃瑞霞
      黃仁畑
上列 18人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   告 徐魏桂香
      王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莊翠雲」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國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