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36號
TYDV,104,重訴,236,20170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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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蕭林秀額
      陳臣農
      薛林玉珍
被   告 楊丹姝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   告 張老旺
      張傳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圖二」應更正為如後之「附圖二(即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106 年2 月10日平地測字第10600001357 號函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36 號判決所附附圖二土地複丈成 果圖,其上所載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0 號建物 」、「桃園市○鎮區○○路000 號建物」,顯為「桃園市○ ○區○○路000 號建物」、「桃園市○○區○○路000 號建 物」之誤載,嗣經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以106 年2 月10日平 地測字第1060001357號函檢附本裁定後附附圖二以為更正, 爰依聲請更正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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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