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29號
原 告 林金福
梁月美
陳郭秀琴
陳璧君
王亞青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錫鏗
被 告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鄧昱綵
訴訟代理人 呂秀枝
黃秋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賴敬倫
陳冠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開庭前具狀提供及確認下列事項(繕本請自行送達 被告,回執於民國106年3月28日開庭時提供): ㈠系爭土地於99年之申報地價。
㈡請特定訴之聲明二後段「至返還上列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 原告等,各按上列申報地價額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損害金」 (即請確認從何時起至返還土地?各應按年或按月給付各原 告各多錢?請特定具體數額及計算式)。
三、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106 年1 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上開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