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808號
TYDV,104,訴,1808,20170331,4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8號
上 訴 人 陳艷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勝琦永昌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判決上訴人部
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
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1/1頁


參考資料
永昌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