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946號
TYDV,102,訴,1946,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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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46號
原   告 高聰正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曾金龍
訴訟代理人 曾永城
被   告 曾來和
      曾吉雄
      曾國鍾
      曾永鑑
      曾徐金蓮
      曾漢宮
      曾漢平
      曾麗君
      曾佳惠
      曾東聖
      曾志賢
兼 上 2人
訴訟代理人 曾瑞聰
被   告 曾玉燕
      曾瑞貞
      倪寶猜
      曾至煊
      曾弘潤
      曾椿茂
      曾青松
      曾美容
      曾碧雲
      蔡秀美
      曾方清珠
上列24人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受 告知人 高毓茹
代 理 人 高毓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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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