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46號原 告 高聰正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被 告 曾金龍訴訟代理人 曾永城被 告 曾來和 曾吉雄 曾國鍾 曾永鑑 曾徐金蓮 曾漢宮 曾漢平 曾麗君 曾佳惠 曾東聖 曾志賢兼 上 2人訴訟代理人 曾瑞聰被 告 曾玉燕 曾瑞貞 倪寶猜 曾至煊 曾弘潤 曾椿茂 曾青松 曾美容 曾碧雲 蔡秀美 曾方清珠上列24人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受 告知人 高毓茹代 理 人 高毓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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