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涂茹茵
莊育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呂理胡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楊雅馨律師
被 告 莊昭典
莊育風
莊育榮
莊忠吉
莊育雲
莊英孝
莊啟苧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劉蘭玉
被 告 莊英俊
莊英崘
莊育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莊英勛
莊英斌
吳泰森
莊政雄
盧俊雄
莊英鎮
莊英旭
莊才闡
吳發煇
受 告 知人 許淑貞
謝淑珍
徐雅芬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堉
吳發煇、謝淑珍、徐雅芬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崧
受 告 知人 吳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一之一分得部分之權利範圍欄中,關於莊育賞、莊才闡、莊英勛、莊英斌依次為「11250/33516 、3750/33516、3750/33516、14766/33516 」之記載,應依次更正為「4629/8340 、625/8340、625/8340、2461/8340 」。其附表一之二應有部分欄中,關於莊育賞「10/1080 」之記載,應更正為「1543/67500」;分得部分之分配差額欄中,關於莊育賞、莊才闡、莊英勛、莊英斌均為「425,584.75」之記載,應依次更正為「944,859.38、127,573.37、127,573.37、502,332.89」;合計分配差額欄中,關於莊育賞、莊才闡、莊英勛、莊英斌依次為「368,943.48、417,937.14、417,937.14、395,471.52」之記載,應依次更正為「888,218.11、119,925.76、119,925.76、472,219.66」。其附表一之三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指判決中所 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甚明者而言。從而 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 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 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 而變更。
二、查原告訴請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 地予以裁判分割,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以102 年 度訴字第127 號判決准許,其中桃園市○鎮區○○段00地號 土地准予按附圖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三所示分割方法 分割。被告莊育賞、莊才闡、莊英勛、莊英斌依原應有部分 比例維持共有,分配附圖一所示編號A 部分,則依其4 人原 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共有附圖一所示編號A 部分後之應有部分 比例應為「4629/8340 、625/8340、625/8340、2461/8340 」,然原判決附表一之一分得部分之權利範圍欄中,關於莊 育賞、莊才闡、莊英勛、莊英斌依次誤算為「11250/33516 、3750/33516、3750/33516、14766/ 33516」,乃計算上之 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原判決附表一之二「應有部分」欄,乃記載兩造各自原應有 部分,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被告莊育賞就桃園市○鎮區○ ○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1543/67500」,原判決就該部 分誤寫為「10/1080 」,為顯然之錯誤,自應予以更正。又 附表一之二「分得部分之分配差額」欄,乃根據誠立不動產
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定兩造按附圖一所示位置及面積分配後 ,較原應有部分所增加或減少之價值而為之記載(見本院卷 ㈢第207 頁),其中編號A 部分之分配差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2,339 元,並分配被告莊育賞、莊才闡、莊英勛、莊 英斌4 人按原應有部分維持共有,按其原應有部分比例計算 各分配差額應為「944,859.38、127,573.37、127,573.37、 502,332.89」,原判決就該部分記載均為「425,584.75」, 應屬誤載,亦應更正之。另附表一之二「合計分配差額」欄 之記載,為「道路、土地公廟部分之分配差額」欄與「分得 部分之分配差額」欄所加總,前開4 人分得部分之分配差額 既有更正,其等合計分配差額亦應各更正為「888,218.11、 119,925.76、119,925.76、472,219.66」;且據以計算附表 一之三應補償之金額,自應隨之更正為本件附表所示。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
│應受補償之當事人姓名│ 應為補償之當事人姓名及應為補償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
│及應受補償之金額(單├─────┬─────┬─────┬─────┬──────┬──────┬─────┬──────┤
│位:新臺幣元) │ 莊英賞 │ 莊才闡 │ 莊英勛 │ 莊英斌 │ 莊育康 │ 盧俊雄 │ 涂茹茵 │ 莊英鎮 │
│ ├─────┼─────┼─────┼─────┼──────┼──────┼─────┼──────┤
│ │888,218.11│119,925.76│119,925.76│472,219.66│2,674,184.82│3,503,566.46│821,661.93│2,923,185.11│
├───┬──────┼─────┼─────┼─────┼─────┼──────┼──────┼─────┼──────┤
│莊昭典│ 176,485.83│13,604.05 │1,836.80 │1,836.80 │7,232.57 │40,958.11 │53,661.01 │12,584.67 │44,771.83 │
├───┼──────┼─────┼─────┼─────┼─────┼──────┼──────┼─────┼──────┤
│莊英旭│ 171,503.83│13,220.02 │1,784.95 │1,784.95 │7,028.40 │39,801.91 │52,146.22 │12,229.41 │43,507.97 │
├───┼──────┼─────┼─────┼─────┼─────┼──────┼──────┼─────┼──────┤
│莊育風│ 176,485.83│13,604.05 │1,836.80 │1,836.80 │7,232.57 │40,958.11 │53,661.01 │12,584.67 │44,771.83 │
├───┼──────┼─────┼─────┼─────┼─────┼──────┼──────┼─────┼──────┤
│莊育雲│ 879,604.00│67,802.47 │9,154.58 │9,154.58 │36,047.07 │204,134.91 │267,446.08 │62,721.88 │223,142.45 │
├───┼──────┼─────┼─────┼─────┼─────┼──────┼──────┼─────┼──────┤
│莊育榮│ 879,604.00│67,802.47 │9,154.58 │9,154.58 │36,047.07 │204,134.91 │267,446.08 │62,721.88 │223,142.45 │
├───┼──────┼─────┼─────┼─────┼─────┼──────┼──────┼─────┼──────┤
│莊英俊│1,979,091.25│152,554.18│20,597.62 │20,597.62 │81,105.17 │459,299.44 │601,748.27 │141,122.95│502,066.00 │
├───┼──────┼─────┼─────┼─────┼─────┼──────┼──────┼─────┼──────┤
│莊英孝│ 439,790.50│33,900.35 │4,577.17 │4,577.17 │18,023.06 │102,064.79 │133,719.54 │31,360.12 │111,568.31 │
├───┼──────┼─────┼─────┼─────┼─────┼──────┼──────┼─────┼──────┤
│莊啟苧│ 439,790.50│33,900.35 │4,577.17 │4,577.17 │18,023.06 │102,064.79 │133.719.54 │31,360.12 │111,568.31 │
├───┼──────┼─────┼─────┼─────┼─────┼──────┼──────┼─────┼──────┤
│吳發煇│2,814,727.40│216,967.48│29,294.59 │29,294.59 │115,350.39│653,230.47 │855,825.80 │200,709.62│714,054.45 │
├───┼──────┼─────┼─────┼─────┼─────┼──────┼──────┼─────┼──────┤
│莊英崘│ 219,906.25│16,951.02 │2,288.70 │2,288.70 │9,011.98 │51,034.95 │ 66,863.12 │15,680.84 │55,786.94 │
├───┼──────┼─────┼─────┼─────┼─────┼──────┼──────┼─────┼──────┤
│吳泰森│1,407,352.20│108,482.85│14,647.18 │14,647.18 │57,674.73 │326,612.57 │427,909.40 │100,353.99│357,024.31 │
├───┼──────┼─────┼─────┼─────┼─────┼──────┼──────┼─────┼──────┤
│莊政雄│1,938,545.00│149,428.76│20,175.63 │20,175.63 │79,443.55 │449,889.63 │589,420.07 │138,231.72│491,780.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