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方弦峻
送達代收人 蕭盛文律師
被 告 江丞毫
葉哲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