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206號
TYDM,106,附民,206,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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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方弦峻
送達代收人 蕭盛文律師
被   告 江丞毫
      葉哲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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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