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郁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
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09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洪郁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郁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6 年3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洪郁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3 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7 月 6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6 年7 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3 月18日法授矯 字第1060157664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 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