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01號
TYDM,106,聲,801,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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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宏澤(原名鄧國祥)
具 保 人 張芯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
證金及利息(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芯語因受刑人鄧宏澤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下同)5,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 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同法第11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 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本案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5,000 元,由具保人繳納 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 遵期於民國106 年2 月6 日下午2 時45分到案執行,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簽發拘票亦 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等情 ,固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然被告業於106 年3 月15日緝獲歸案,此有本院職權查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佐。 準此,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 已經緝獲歸案,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 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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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