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791號
TYDM,106,聲,791,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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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金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於民國104 年6 月6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6 年3 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3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 15734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 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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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