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0年度,427號
FYEV,90,沙簡,427,20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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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二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桂欣律師
  被   告 丁○○
        丙○○
  被告兼共同 戊○○○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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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