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606號
TYDM,106,聲,606,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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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亞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亞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亞興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 53 條 、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 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 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 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若 所犯各罪均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 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再者, 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 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 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 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 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 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江亞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 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 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本 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 ,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處有期徒刑2 月部 分,雖業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 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



,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 執行部分予以折抵。至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 金新臺幣4 萬元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 款所謂宣告多數 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 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臺幣4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日期 │105 年7 月13日晚間10時20│105 年9 月15日晚間9 時許│
│ │分至同日晚間10時46分許 │至同日晚間9時17分許 │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5 年度速偵字第3406號 │105 年度速偵字第4596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105年度壢交簡字第1606號 │105 年度壢交簡字第1880號│
│ 事├──┼────────────┼────────────┤
│ 實│判決│105年8月25日 │105年10月28日 │
│ 審│日期│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
│ 確├──┼────────────┼────────────┤
│ 定│案號│同上 │同上 │




│ 判├──┼────────────┼────────────┤
│ 決│確定│105年9月22日 │105年12月1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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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執字第13241號(已執畢) │106 年度執字第20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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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