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0年度,298號
FYEV,90,沙小,298,2002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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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毓正
  送達代收人 陳興國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損害賠償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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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