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哲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 年度偵字第275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哲隆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哲隆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 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前經主管機關強 制拆除其違建,已知悉未申請建築執照不得擅自建築,竟仍 在原處再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 並造成市容及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所為誠屬 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未曾受有罪判決 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併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違建面積大 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 標準,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