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238號
TYDM,106,審易,238,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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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毒偵字第519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建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壹個、削尖吸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建友有下列觀察、勒戒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 0 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100年8月26日釋放出所,此次施用毒品犯行, 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101 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7號、第794號、第1165號、第1417號 、第14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⒉①於100 年11月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 內)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竹 北簡字第1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114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於101 年間復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竹東簡字第 2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另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5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0月確定,於102 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 ㈡詎王建友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105 年9 月7 日下午5 時許,在新竹縣○○鎮○ ○街00號居所內,以玻璃球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9 月7 日晚間10時 10分許,在桃園市龍潭區大昌路2 段與中正路路口為警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及其所有供其本次施用毒品所用之玻璃球1 個、削尖吸 管1 支等物。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移送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建友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 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尿液暨毒品 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05-L187,毒品編 號:105-LL187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毒品鑑定書。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玻璃球1 個、削尖吸管1 支。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㈠、⒉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 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 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 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 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 衡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 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微黃結晶1 包、米白色結晶2 包,經 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 「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考,自均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又該 甲基安非他命3 包,均係被告本案施用剩餘所持有,而為警 查獲之毒品,此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本 院卷第20頁反面- 第21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 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 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 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玻璃球1 個、削尖吸管1 支,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 其本次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 第21頁),爰均依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 、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 │ 鑑 驗 報 告 │
├──┼────┼───────┼─────┼─────────┤
│ 一 │白色微黃│壹包(驗前淨重│檢出第二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 │結晶 │陸點叁貳肆零公│毒品甲基安│空醫務中心105 年11│
│ │ │克,純度98.0%│非他命成分│月8 日航藥鑑字第10│
│ │ │,純質淨重陸點│ │510654號、第105106│
│ │ │壹玖柒伍公克,│ │54Q 號毒品鑑定書(│
│ │ │驗餘淨重陸點壹│ │純質淨重合計8.8587│
│ │ │零貳伍公克) │ │公克) │
├──┼────┼───────┤ │ │
│ 二 │米白色結│貳包(驗前合計│ │ │
│ │晶 │淨重貳點柒伍貳│ │ │
│ │ │零公克,純度96│ │ │
│ │ │.7 %,合計純 │ │ │
│ │ │質淨重貳點陸陸│ │ │
│ │ │壹貳公克,驗餘│ │ │




│ │ │合計淨重貳點伍│ │ │
│ │ │叁柒玖公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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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