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137號
TYDM,106,單禁沒,137,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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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肆包(含包裝袋肆個,驗餘毛重合計柒點參玖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 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二、經查,被告朱新明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450 號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之透明結晶4 包( 驗前毛重合計7.4 公克,驗 餘毛重合計7.3977公克) ,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4 包確含有第二 級毒品成分,而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 包裝袋4 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 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 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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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