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102號
TYDM,106,交易,102,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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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竤宇
被   告 莊鈞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調偵字第1412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桃交簡字第238 號),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竤宇於民國105 年3 月2 日上午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桃園市 桃園區春日路由健行路往南崁方向行駛於外側車道,於同日 上午7 時41分許,行經春日路1262號前,適有被告莊鈞賀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春日路 同向內側車道行駛;詎被告李竤宇莊鈞賀均本應注意在已 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機車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且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依當 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柏油路面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 意及此,被告李竤宇貿然變換車道,違規駛入禁行機車之快 車道,且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被告莊鈞賀 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於車陣中超越行駛,甲乙兩車因而煞 車閃避不及,於發生擦撞後,並均失控左偏撞擊左側同向由 吳健煌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貨車(下稱丙車) ,被告李竤宇人車倒地,並受有右頸之挫傷、右肩部挫傷、 右背挫傷及右臀挫傷等傷害;被告莊鈞賀則受有左脛、腓骨 骨折、左後跟深度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 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本件被告-41bp61 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李 竤宇、莊鈞賀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件在 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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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