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02號
原 告 戴顯榮
江美娜
被 告 蔣龍華
陳順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214號、105年度簡字第
3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順和、蔣龍華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戴顯 榮、江美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 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