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5年度,22號
TYDM,105,矚訴,22,201703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IRNAWATI
選任辯護人 鄭玉鈴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矚訴字
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IRNAWATI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 第101 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 間,偵查中不得逾2 月,以延長1 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1 審、第2 審以3 次為限,第3 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 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MIRNAWATI (下稱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被告就所涉犯行坦承不諱,並依卷內事證,足認被 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逃逸外勞,逾期滯留在臺期間無 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故有羈押之原因,然衡以本案犯 罪情節及法益侵害之考量,尚無羈押之必要性,爰命被告限 制住居而未予羈押,詎被告未遵守限制住居之處分,且私下 與同案被告侯孟成見面,而經本院認有逃亡及串證之虞,故 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自105 年12月7 日裁定羈押在案, 先予敘明。
三、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 ,且確實仍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衡以被告在押至今,其羈押 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復無其他得以替代羈押之方式, 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被告應自106 年3 月7 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 月。至辯護人雖辯稱本件被告懷孕, 請准予交保云云,然前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 守所關於被告之身體狀況及懷孕週數等情,業據該所於函覆 稱:本所於105 年12月20日經康健診所婦科醫師超音波診查 ,簽註意見「子宮內單胎妊娠6-7 週,合併先兆流產」。目 前妊娠週數10-11 週,暫無特殊主訴,所內持續追蹤評估懷 孕情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106 年1 月17日 北女所衛字第10661000250 號函及所附康健診所超音波報告 影本可稽,而自上開函覆日期計算迄今,被告之懷孕週數為 16-17 週,仍尚未滿5 月,是其所提事由,與法定停止羈押 之要件不符,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規定之適用,併



予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