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金昌
鍾國志
鍾國龍
黃家德
黃建凱
葉師鳴
黃燈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金昌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國龍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德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師鳴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國志、黃建凱、黃燈田均無罪。
事 實
一、鍾金昌與黃家德於民國103 年11月間,因桃園市楊梅區新榮 里里長選舉之事而有嫌隙,黃家德懷疑鍾金昌造謠,意圖使 其支持之候選人林子齡落選,而於同年月13日晚間9 時許, 與葉師鳴、黃建凱、黃燈田(黃建凱、黃燈田所涉傷害罪嫌 ,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一同至鍾金昌位在桃園市○○ 區○○路000 號住處(下稱鍾金昌上開住處),欲與鍾金昌 理論。嗣黃家德、黃建凱、葉師鳴與黃燈田到達鍾金昌上開 住處後,與鍾金昌、鍾國志(所涉傷害罪嫌,另為無罪之諭 知)、鍾國龍發生口角爭執,黃家德心生不滿,竟先基於傷 害之犯意,在鍾金昌上開住處外,徒手接續毆打鍾金昌,鍾 金昌亦不甘示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接續反擊。同時葉師鳴 則基於傷害之犯意,與鍾國志接續互毆(葉師鳴未提告傷害 ),鍾國龍為免黃燈田傷害家人,則持鐵棍將黃燈田壓制在
地(黃燈田未提告傷害)。詎葉師鳴突發現黃燈田遭鍾國龍 持棍強壓,先係上前推開鍾國龍,鍾國龍即與黃燈田坐在地 上對峙,後葉師鳴又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向鍾國龍揮拳 一下。隨後雙方雖暫趨冷靜,惟因一言不合,再爆發肢體衝 突,黃家德乃另基於傷害之犯意,上前毆打鍾國龍,鍾國龍 亦立刻基於傷害之犯意反擊,而與黃家德接續互毆。旋鍾國 志再與葉師鳴拉扯,黃家德因甫遭他人毆打憤怒難抑,見狀 後復基於傷害之犯意,上前朝鍾國志揮拳一下,黃建凱見狀 趕緊前來將黃家德帶開。嗣因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衝突 始告結束。鍾金昌、鍾國志、鍾國龍、黃家德因上開肢體衝 突,分別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傷害。
二、案經鍾金昌、鍾國志、鍾國龍、黃家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
理 由
壹、鍾金昌、鍾國龍、黃家德及葉師鳴有罪部分: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 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 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 能力。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鍾金昌、鍾國龍、黃家德、 葉師鳴(下各逕稱被告之名,不贅加被告之稱謂)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因其等於準備程序時均表示不爭執其證據 能力【見105 年度審易字第523 號卷(下稱審易卷)第48頁 至第48頁背面】,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復本 院認其作成情形並無不當,經審酌後認為前開審判外之陳述 得為證據。
㈡而黃家德、葉師鳴於準備程序時雖曾一度質疑卷附現場監視 錄影檔案,係經過鍾金昌、鍾國志、鍾國龍等人之變造云云 (見審易卷第48頁至第48頁背面),惟查該現場監視錄影檔
案,係透過鍾金昌上開住處外之監視攝影機,於案發時所直 接、連續攝錄之內容,業據鍾國志與鍾國龍於審理時陳述明 確(見審易卷第48頁背面),且於審理時經本院依法勘驗該 現場監視錄影檔案之後,並未發現錄影畫面有何中斷或其他 異常情形【見105 年度易字第661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1 頁至第46頁勘驗筆錄】,復黃家德與葉師鳴於勘驗後,亦均 表示就案發經過情節,應以該監視錄影畫面所呈現之內容為 準等語(見本院卷第50頁背面至第51頁),而未再為上開爭 執,則該卷附現場監視錄影檔案,既查無確切事證足認於取 證過程中有何違法之處,亦查無該科技電子設備於錄影之過 程有何機械性能及操作技術之瑕疵,自得作為認定黃家德、 葉師鳴有罪之依據。
㈢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 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 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 程序,況公訴人及鍾金昌、鍾國龍、黃家德、葉師鳴對此部 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二、實體部分:
㈠查黃家德、葉師鳴就其等所涉上開傷害犯行,於審理時均已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3頁背面),核與證人鍾金昌、鍾國 志、鍾國龍、黃建凱、黃燈田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10 3 年度偵字第26032 號卷一(下稱偵卷一)第30頁、第50頁 、第61頁、第62頁背面至第63頁、第70頁、第72頁背面至第 73頁、第80頁、第82頁背面、第155 頁至第155 頁背面、第 164 頁背面至第165 頁、第170 頁背面至第171 頁,103 年 度偵字第26032 號卷二(下稱偵卷二)第15頁至第16頁、第 100 頁至第101 頁、第103 頁至第104 頁】大致相符,復有 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如附表一編號 1 至3 所示被害人傷勢之診斷證明書及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 影檔案之結果(如附表二所示)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9 頁 至第11頁背面、第67頁、第77頁、第87頁,偵卷二第28頁至 第33頁,本院卷第30頁、第41頁至第46頁),足認黃家德、 葉師鳴所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而鍾金昌與鍾國龍於審理時經本院行勘驗程序後,雖亦承認 於遭到黃家德毆打後有還手之行為(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3 頁背面),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其等係基於 自衛之意思出手防備云云。經查:
1.鍾金昌與鍾國龍係於遭黃家德毆打後,方有還手之行為,除 據其等於審理時所坦認外,並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檔案
認定無訛。
2.而刑法上所謂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足當 之,於雙方互為攻擊之互毆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 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 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 衛權之餘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6號、92年度台上 字第3039、3791號、91年度台上字第2614號判決意旨均可參 照)。
3.查鍾金昌與鍾國龍雖均係於遭黃家德主動傷害之後,始有還 手之行為,惟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檔案後,已明確可見 鍾金昌確有毆打黃家德及鍾國龍有對黃家德揮拳之攻擊行為 ,其後並各自衍變為與黃家德互毆,有監視錄影檔案及勘驗 筆錄在卷可參(如附表二所示),其等所為,顯非單純僅在 排除來自黃家德之不法侵害,而係有報復之傷害犯意存在, 至為顯酌,既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侵害為必要之排除行為, 揆諸前開說明,鍾金昌與鍾國龍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4.而黃家德於與鍾金昌、鍾國龍衝突之過程中,共受有如附表 一編號4 所示之傷害,業據黃家德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 卷一第7 頁),復有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所受傷勢翻拍照 片在卷可考(見偵卷二第41頁至第42頁、第44頁至第45頁) ,則鍾金昌、鍾國龍本件傷害犯行,亦可認定。 ㈢從而,鍾金昌、鍾國龍、黃家德與葉師鳴本件犯行,事證均 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㈣論罪科刑:
1.核鍾金昌、鍾國龍、黃家德及葉師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 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2.鍾金昌與黃家德互毆、鍾國龍與黃家德互毆及葉師鳴傷害鍾 國志之行為,各係基於同一犯意,於緊密時間內,在同地先 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包 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
3.黃家德前開傷害鍾金昌之行為,係因選舉糾紛一言不合所致 ,另傷害鍾國龍之行為,則係於雙方已趨冷靜後另行起意為 之,又毆打鍾國志,則係因見鍾國志與葉師鳴拉扯,且甫遭 他人毆打憤怒難抑而為;葉師鳴則係因與鍾國志口角,始動 手互毆,另又見鍾國龍持棍強壓黃燈田,始上前推開鍾國龍 ,並於隨後毆打鍾國龍一下,分別係因受不同刺激而另起犯 意,行為亦有不同,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4.檢察官雖認黃家德、葉師鳴應構成傷害罪之共同正犯云云, 惟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檔案後,顯示葉師鳴並無傷害鍾
金昌之行為(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且黃家德、葉師 鳴於各自衝突之過程中,亦均係單獨毆打他人,全未共同為 之,復於第③監視錄影檔案(EvenZ00000000000000000_WMV V9 .wmv )1 分53秒時,葉師鳴貌似在協調甫互毆之黃家德 與鍾國龍,於2 分19秒時,並將憤怒中之黃家德推到人群外 圍,於第④監視錄影檔案(EvenZ00000000000000000_WMV V 9 .wmv)0 分8 秒至9 秒時,再將黃家德往後推,阻止黃家 德繼續攻擊等情(見本院卷第42頁至第42頁背面、第43頁背 面至第44頁),可見當黃家德有意繼續傷害他人時,葉師鳴 並未參與,反有加以阻止之舉動,實難認定葉師鳴與黃家德 有何傷害之犯意聯絡,公訴意旨尚有誤會,其等應係各自受 到不同刺激,而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他人。 5.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黃家德、葉師鳴遇有糾紛不 能理性解決,竟至鍾金昌上開住處主動挑起本起衝突,惡性 較重;鍾金昌、鍾國龍雖係被動反擊,惟既有傷害黃家德之 犯行,誠亦無可取。另黃家德、葉師鳴犯後均已坦承犯行, 鍾金昌、鍾國龍亦承認有還手之客觀舉動,兼衡如附表所示 之人所受傷勢非重、各被告對各被害人犯罪之手段、生活狀 況、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就黃家德、葉師鳴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1.公訴意旨另認葉師鳴亦有傷害鍾金昌之犯行,並與黃家德共 犯云云,惟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檔案後,全然未見葉師 鳴有傷害鍾金昌之行為,復依卷附證據,又難認定葉師鳴與 黃家德有傷害鍾金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否則葉師鳴斷 無可能會有阻止黃家德繼續傷害他人之舉措,已如上述。 2.則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因 起訴書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貳、鍾國志、黃建凱及黃燈田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
㈠黃建凱、黃燈田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徒手毆打鍾金昌 、鍾國志與鍾國龍,致鍾金昌、鍾國志、鍾國龍分別受有如 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傷害,因認黃建凱、黃燈田涉犯刑 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㈡鍾國志於衝突之過程中,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鐵棍毆打黃 家德,致黃家德受有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傷害,因認鍾國 志亦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 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 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起訴意旨認鍾國志、黃建凱、黃燈田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無非係以其等於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詞,證人 鍾金昌、鍾國龍、黃家德、葉師鳴、鍾金昌與黃家德之友人 范日春及沈承翊於偵訊時之證詞、監視錄影光碟、監視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診斷證明書等為其主要論據。惟各被告就本 件事發經過各執一詞,所述又未臻一致,僅憑被告供述及證 人片斷之證詞實難還原事發真相,所幸本件有就衝突起、迄 全程之監視錄影檔案,自應以該監視錄影畫面所呈現之內容 為準。
四、訊據鍾國志、黃建凱、黃燈田均堅詞否認有何傷害犯嫌,鍾 國志辯稱:其並沒有拿鐵棍打黃家德,其不過係把鐵棍拿回 住家放而已等語;黃建凱辯稱:其從頭到尾都沒有動手傷人 ,其一開始會跟黃家德過去鍾金昌上開住處,是怕會有打架 的事情發生等語;黃燈田則辯稱:當鍾國龍持鐵棍壓制其時 ,其雖然有拉鍾國龍的頭髮,但其並沒有動手打鍾國龍,其 係告訴鍾國龍不要拿鐵棍,會傷到人,也沒有打鍾金昌、鍾 國志等語。經查:
㈠鍾國志並未持鐵棍毆打黃家德,亦無其他傷害黃家德之行為 :
1.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於第②監視錄影檔案2 分 5 秒,葉師鳴將正持鐵棍壓制黃燈田之鍾國龍推開後,鍾國 志旋撿起掉落在地上之鐵棍,並於2 分16秒時將鐵棍拿入鍾 金昌上開住處內,此後迄至員警到來衝突結束時,未再見有 任何人手持鐵棍,自始至終亦未見該鐵棍有被任何人持做傷 人之兇器,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 至第46頁),雖證人黃家德、黃燈田於偵查時證稱鍾國志有 手持鐵棍傷害黃家德云云(見偵卷二第100 頁、第103 頁) ,然其等此部分所述與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之客觀證據不符, 自無可信。
2.又鍾國志於本案就僅有與葉師鳴互毆(葉師鳴並未提告傷害 ),並未有傷害黃家德之行為,業據本院勘驗屬實,即便於
第③監視錄影檔案2 分35秒時突遭黃家德揮拳,鍾國志亦無 反擊之行為,有上開勘驗筆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2頁背 面)。雖黃家德於警詢時指稱其有遭鍾國志毆打云云(見偵 卷一第7 頁),惟並未就其如何遭鍾國志傷害之情節為供陳 ,迄至104 年4 月10日偵查時經檢察官訊問其提告之內容時 ,黃家德又未指述鍾國志有毆打其之事(見偵卷二第18頁) ,足見黃家德就其是否有遭鍾國志傷害乙節,前後所述未臻 一致,而監視錄影檔案中既未見到鍾國志有傷害黃家德之行 為,自難對鍾國志為不利之認定。
㈡黃建凱於衝突發生時僅係勸架,並無傷人,亦難認定其與黃 家德、葉師鳴有傷害之犯意聯絡:
1.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黃建凱於衝突發生之過程 中,全無傷害鍾金昌、鍾國志與鍾國龍之行為(見本院卷第 41頁至第46頁),佐以證人沈承翊於偵查時證述:黃建凱一 直在現場勸架,沒有參與互毆與叫囂等語(見偵卷二第71頁 、第91頁),而與黃建凱前開辯稱相符,本已難認定黃建凱 有何傷害犯行。
2.復於第⑥監視錄影檔案中之1 分40秒時,可見黃建凱試圖拉 開正扭打之黃家德與鍾金昌2 人(見本院卷第44頁背面), 於2 分25秒當黃家德仍要繼續攻擊鍾金昌時,黃建凱再站在 中間阻擋(見本院卷第44頁背面);另於第④監視錄影檔案 0 分34秒時,當葉師鳴又再走向鍾國志等人所在之處,衝突 即將再次爆發時,黃建凱立刻將葉師鳴直接壓制在地(見本 院卷第43頁背面)等情觀之,均可見黃建凱並無與黃家德、 葉師鳴有何傷害之犯意聯絡。
㈢黃燈田並無傷害之犯行,或與他人有何犯意聯絡: 1.觀之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之結果,黃燈田並無傷害鍾金昌 及鍾國志之行為(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6頁),而於第②監 視錄影檔案2 分5 秒,當葉師鳴推開正持鐵棍壓制黃燈田之 鍾國龍時,黃燈田雖一併有拉扯鍾國龍之頭髮(見本院卷第 41頁背面),惟觀之鍾國龍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傷勢,頭 皮部分並未受傷,可知黃燈田拉扯鍾國龍頭髮之力道非猛, 且隨後至2 分29秒時,黃燈田亦僅係與鍾國龍坐在地上對峙 ,並未有傷害鍾國龍之舉(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衡情如 黃燈田有傷害犯意,且甫遭鍾國龍持鐵棍壓制在地,當葉師 鳴將鍾國龍推開後,其大可出手反擊,毆打鍾國龍,既未為 之,本已難對黃燈田為不利之認定。縱於第②監視錄影檔案 2 分29秒時,黃燈田有與葉師鳴一同將鍾國龍壓制之行為( 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至第42頁),亦有可能其意係在阻止鍾 國龍加入混戰,遑論僅僅壓制與傷害仍有差別,黃燈田隨後
亦未再與鍾國龍發生衝突,自不能率認黃燈田係基於傷害之 犯意為之。
2.另觀之於第③監視錄影檔案1 分22秒時,黃燈田雖遭鍾國志 勾住脖子,且緊接著甫互毆之黃家德與鍾國龍、葉師鳴與鍾 國志又再互相叫囂,然黃燈田此時仍未與黃家德或葉師鳴共 同毆打鍾國龍及鍾國志,反而係擋在其等中間,以免衝突再 次發生(見本院卷第42頁背面)。另於第④監視錄影檔案0 分45秒時,黃家德仍在揮舞手腳不肯善罷甘休時,黃燈田又 再次拉住黃家德加以阻止,甚至將黃家德壓制住(見本院卷 第43頁背面至第44頁),凡此亦均難認定黃燈田有傷害之犯 意,或與黃家德、葉師鳴有何傷害之犯意聯絡。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事證,無法說服本院形成鍾國志、黃 建凱、黃燈田有罪之心證,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其等確有檢察官所指之傷害犯嫌,自應均為鍾國志、黃建凱 、黃燈田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家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害人、所受傷勢與刑度
┌──┬───┬─────────────┬──────────────┐
│編號│被害人│所受傷勢 │造成左列傷勢之被告及所處之刑│
├──┼───┼─────────────┼──────────────┤
│1 │鍾金昌│唇之開放性傷口、肘磨損擦傷│黃家德(拘役50日) │
│ │ │、膝擦傷 │ │
├──┼───┼─────────────┼──────────────┤
│2 │鍾國志│肘磨損擦傷、踝磨損擦傷、足│葉師鳴(拘役50日)、黃家德(│
│ │ │及趾磨損擦傷、腳趾壓砸傷 │拘役20日) │
├──┼───┼─────────────┼──────────────┤
│3 │鍾國龍│臉挫傷、胸壁挫傷、手指磨損│葉師鳴(拘役20日)、黃家德(│
│ │ │擦傷、足磨損擦傷 │拘役50日) │
├──┼───┼─────────────┼──────────────┤
│4 │黃家德│頭皮、胸壁、軀幹與膝之挫傷│鍾金昌(拘役40日)、鍾國龍(│
│ │ │ │拘役40日) │
└──┴───┴─────────────┴──────────────┘
附表二:本院勘驗卷附監視錄影檔案顯示之傷害過程概述┌──┬────────────────────────────────┐
│編號│說明 │
├──┼────────────────────────────────┤
│1 │於第②監視錄影檔案(EvenZ00000000000000000_WMV V9.wmv )1 分33秒│
│ │時,黃家德先將鍾金昌摔至地上,其後2 人即開始互毆。於1 分42秒時,│
│ │葉師鳴先猛力推鍾國志,致鍾國志跌坐在地,鍾國志旋起身與葉師鳴扭打│
│ │,同時間黃燈田則是遭鍾國龍持鐵棍壓制在地,另外黃家德仍與鍾金昌互│
│ │毆。而於2 分5 秒時,葉師鳴發現鍾國龍正持鐵棍壓制黃燈田,即上前推│
│ │開鍾國龍,於2 分25秒時,可見黃家德仍與鍾金昌扭打。嗣於2 分29秒時│
│ │,葉師鳴又衝向與黃燈田坐在地上對峙之鍾國龍,揮打鍾國龍一下。於2 │
│ │分33秒時,黃家德仍在與鍾金昌扭打(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至第42頁)。│
├──┼────────────────────────────────┤
│2 │於第③監視錄影檔案(EvenZ00000000000000000_WMV V9.wmv )中,可見│
│ │雙方本已漸趨冷靜,已無揮拳、毆打之傷害行為,惟因一言不合,葉師鳴│
│ │又與鍾國志開始互推、拉扯及叫囂,一群人並皆圍在旁邊,而於1 分3 秒│
│ │時,黃家德突向鍾國龍臉部揮拳,鍾國龍亦隨之反擊;另於2 分28秒時,│
│ │本已分開之鍾國志與葉師鳴又再有推擠之行為,而於2 分35秒時,黃家德│
│ │另向鍾國志揮拳,黃建凱見狀趕緊前來阻擋黃家德繼續攻擊(見本院卷第│
│ │42頁至第42頁背面)。 │
├──┼────────────────────────────────┤
│3 │而第⑥監視錄影檔案(EvenZ00000000000000000_WMV V9.wmv ),係與前│
│ │開第②監視錄影檔案同時發生,只是拍攝之鏡頭、角度不同(見偵卷一第│
│ │9 頁翻拍照片)。於1 分40秒時開始,黃家德與鍾金昌互毆,隨後於1 分│
│ │59秒、2 分11秒及2 分33秒時,皆可見黃家德與鍾金昌扭打、互毆之狀況│
│ │(見本院卷第44頁背面)。 │
├──┼────────────────────────────────┤
│4 │於第⑦監視錄影檔案(EvenZ00000000000000000_WMV V9.wmv ),係與第│
│ │⑥監視錄影檔案同鏡頭、角度拍攝,且與前開第③監視錄影檔案同時發生│
│ │。影片一開始,黃家德先被帶離至馬路另一邊,雙方人馬也暫時冷靜,惟│
│ │隨後當葉師鳴又與鍾國志、鍾國龍互相叫囂、拉扯,而於1 分7 秒時,黃│
│ │家德另再出拳毆打鍾國龍,而與鍾國龍互毆(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5頁背│
│ │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