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661號
TYDM,105,易,661,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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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金昌
      鍾國志
      鍾國龍
      黃家德
      黃建凱
      葉師鳴
      黃燈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金昌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國龍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家德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師鳴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國志黃建凱黃燈田均無罪。
事 實
一、鍾金昌黃家德於民國103 年11月間,因桃園市楊梅區新榮 里里長選舉之事而有嫌隙,黃家德懷疑鍾金昌造謠,意圖使 其支持之候選人林子齡落選,而於同年月13日晚間9 時許, 與葉師鳴黃建凱黃燈田黃建凱黃燈田所涉傷害罪嫌 ,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一同至鍾金昌位在桃園市○○ 區○○路000 號住處(下稱鍾金昌上開住處),欲與鍾金昌 理論。嗣黃家德黃建凱葉師鳴黃燈田到達鍾金昌上開 住處後,與鍾金昌鍾國志(所涉傷害罪嫌,另為無罪之諭 知)、鍾國龍發生口角爭執,黃家德心生不滿,竟先基於傷 害之犯意,在鍾金昌上開住處外,徒手接續毆打鍾金昌,鍾 金昌亦不甘示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接續反擊。同時葉師鳴 則基於傷害之犯意,與鍾國志接續互毆(葉師鳴未提告傷害 ),鍾國龍為免黃燈田傷害家人,則持鐵棍將黃燈田壓制在



地(黃燈田未提告傷害)。詎葉師鳴突發現黃燈田鍾國龍 持棍強壓,先係上前推開鍾國龍鍾國龍即與黃燈田坐在地 上對峙,後葉師鳴又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向鍾國龍揮拳 一下。隨後雙方雖暫趨冷靜,惟因一言不合,再爆發肢體衝 突,黃家德乃另基於傷害之犯意,上前毆打鍾國龍鍾國龍 亦立刻基於傷害之犯意反擊,而與黃家德接續互毆。旋鍾國 志再與葉師鳴拉扯,黃家德因甫遭他人毆打憤怒難抑,見狀 後復基於傷害之犯意,上前朝鍾國志揮拳一下,黃建凱見狀 趕緊前來將黃家德帶開。嗣因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衝突 始告結束。鍾金昌鍾國志鍾國龍黃家德因上開肢體衝 突,分別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傷害。
二、案經鍾金昌鍾國志鍾國龍黃家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
理 由
壹、鍾金昌鍾國龍黃家德葉師鳴有罪部分: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 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 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 能力。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鍾金昌鍾國龍黃家德葉師鳴(下各逕稱被告之名,不贅加被告之稱謂)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因其等於準備程序時均表示不爭執其證據 能力【見105 年度審易字第523 號卷(下稱審易卷)第48頁 至第48頁背面】,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復本 院認其作成情形並無不當,經審酌後認為前開審判外之陳述 得為證據。
㈡而黃家德葉師鳴於準備程序時雖曾一度質疑卷附現場監視 錄影檔案,係經過鍾金昌鍾國志鍾國龍等人之變造云云 (見審易卷第48頁至第48頁背面),惟查該現場監視錄影檔



案,係透過鍾金昌上開住處外之監視攝影機,於案發時所直 接、連續攝錄之內容,業據鍾國志鍾國龍於審理時陳述明 確(見審易卷第48頁背面),且於審理時經本院依法勘驗該 現場監視錄影檔案之後,並未發現錄影畫面有何中斷或其他 異常情形【見105 年度易字第661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1 頁至第46頁勘驗筆錄】,復黃家德葉師鳴於勘驗後,亦均 表示就案發經過情節,應以該監視錄影畫面所呈現之內容為 準等語(見本院卷第50頁背面至第51頁),而未再為上開爭 執,則該卷附現場監視錄影檔案,既查無確切事證足認於取 證過程中有何違法之處,亦查無該科技電子設備於錄影之過 程有何機械性能及操作技術之瑕疵,自得作為認定黃家德葉師鳴有罪之依據。
㈢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 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 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 程序,況公訴人及鍾金昌鍾國龍黃家德葉師鳴對此部 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二、實體部分:
㈠查黃家德葉師鳴就其等所涉上開傷害犯行,於審理時均已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3頁背面),核與證人鍾金昌、鍾國 志、鍾國龍黃建凱黃燈田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10 3 年度偵字第26032 號卷一(下稱偵卷一)第30頁、第50頁 、第61頁、第62頁背面至第63頁、第70頁、第72頁背面至第 73頁、第80頁、第82頁背面、第155 頁至第155 頁背面、第 164 頁背面至第165 頁、第170 頁背面至第171 頁,103 年 度偵字第26032 號卷二(下稱偵卷二)第15頁至第16頁、第 100 頁至第101 頁、第103 頁至第104 頁】大致相符,復有 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如附表一編號 1 至3 所示被害人傷勢之診斷證明書及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 影檔案之結果(如附表二所示)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9 頁 至第11頁背面、第67頁、第77頁、第87頁,偵卷二第28頁至 第33頁,本院卷第30頁、第41頁至第46頁),足認黃家德葉師鳴所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而鍾金昌鍾國龍於審理時經本院行勘驗程序後,雖亦承認 於遭到黃家德毆打後有還手之行為(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3 頁背面),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其等係基於 自衛之意思出手防備云云。經查:
1.鍾金昌鍾國龍係於遭黃家德毆打後,方有還手之行為,除 據其等於審理時所坦認外,並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檔案



認定無訛。
2.而刑法上所謂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足當 之,於雙方互為攻擊之互毆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 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 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 衛權之餘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6號、92年度台上 字第3039、3791號、91年度台上字第2614號判決意旨均可參 照)。
3.查鍾金昌鍾國龍雖均係於遭黃家德主動傷害之後,始有還 手之行為,惟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檔案後,已明確可見 鍾金昌確有毆打黃家德鍾國龍有對黃家德揮拳之攻擊行為 ,其後並各自衍變為與黃家德互毆,有監視錄影檔案及勘驗 筆錄在卷可參(如附表二所示),其等所為,顯非單純僅在 排除來自黃家德之不法侵害,而係有報復之傷害犯意存在, 至為顯酌,既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侵害為必要之排除行為, 揆諸前開說明,鍾金昌鍾國龍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4.而黃家德於與鍾金昌鍾國龍衝突之過程中,共受有如附表 一編號4 所示之傷害,業據黃家德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 卷一第7 頁),復有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所受傷勢翻拍照 片在卷可考(見偵卷二第41頁至第42頁、第44頁至第45頁) ,則鍾金昌鍾國龍本件傷害犯行,亦可認定。 ㈢從而,鍾金昌鍾國龍黃家德葉師鳴本件犯行,事證均 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㈣論罪科刑:
1.核鍾金昌鍾國龍黃家德葉師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 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2.鍾金昌黃家德互毆、鍾國龍黃家德互毆及葉師鳴傷害鍾 國志之行為,各係基於同一犯意,於緊密時間內,在同地先 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包 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
3.黃家德前開傷害鍾金昌之行為,係因選舉糾紛一言不合所致 ,另傷害鍾國龍之行為,則係於雙方已趨冷靜後另行起意為 之,又毆打鍾國志,則係因見鍾國志葉師鳴拉扯,且甫遭 他人毆打憤怒難抑而為;葉師鳴則係因與鍾國志口角,始動 手互毆,另又見鍾國龍持棍強壓黃燈田,始上前推開鍾國龍 ,並於隨後毆打鍾國龍一下,分別係因受不同刺激而另起犯 意,行為亦有不同,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4.檢察官雖認黃家德葉師鳴應構成傷害罪之共同正犯云云, 惟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檔案後,顯示葉師鳴並無傷害鍾



金昌之行為(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且黃家德、葉師 鳴於各自衝突之過程中,亦均係單獨毆打他人,全未共同為 之,復於第③監視錄影檔案(EvenZ00000000000000000_WMV V9 .wmv )1 分53秒時,葉師鳴貌似在協調甫互毆之黃家德鍾國龍,於2 分19秒時,並將憤怒中之黃家德推到人群外 圍,於第④監視錄影檔案(EvenZ00000000000000000_WMV V 9 .wmv)0 分8 秒至9 秒時,再將黃家德往後推,阻止黃家 德繼續攻擊等情(見本院卷第42頁至第42頁背面、第43頁背 面至第44頁),可見當黃家德有意繼續傷害他人時,葉師鳴 並未參與,反有加以阻止之舉動,實難認定葉師鳴黃家德 有何傷害之犯意聯絡,公訴意旨尚有誤會,其等應係各自受 到不同刺激,而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他人。 5.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黃家德葉師鳴遇有糾紛不 能理性解決,竟至鍾金昌上開住處主動挑起本起衝突,惡性 較重;鍾金昌鍾國龍雖係被動反擊,惟既有傷害黃家德之 犯行,誠亦無可取。另黃家德葉師鳴犯後均已坦承犯行, 鍾金昌鍾國龍亦承認有還手之客觀舉動,兼衡如附表所示 之人所受傷勢非重、各被告對各被害人犯罪之手段、生活狀 況、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就黃家德葉師鳴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1.公訴意旨另認葉師鳴亦有傷害鍾金昌之犯行,並與黃家德共 犯云云,惟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檔案後,全然未見葉師 鳴有傷害鍾金昌之行為,復依卷附證據,又難認定葉師鳴黃家德有傷害鍾金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否則葉師鳴斷 無可能會有阻止黃家德繼續傷害他人之舉措,已如上述。 2.則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因 起訴書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貳、鍾國志黃建凱黃燈田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
黃建凱黃燈田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徒手毆打鍾金昌鍾國志鍾國龍,致鍾金昌鍾國志鍾國龍分別受有如 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傷害,因認黃建凱黃燈田涉犯刑 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鍾國志於衝突之過程中,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鐵棍毆打黃 家德,致黃家德受有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傷害,因認鍾國 志亦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 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 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起訴意旨認鍾國志黃建凱黃燈田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無非係以其等於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詞,證人 鍾金昌鍾國龍黃家德葉師鳴鍾金昌黃家德之友人 范日春沈承翊於偵訊時之證詞、監視錄影光碟、監視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診斷證明書等為其主要論據。惟各被告就本 件事發經過各執一詞,所述又未臻一致,僅憑被告供述及證 人片斷之證詞實難還原事發真相,所幸本件有就衝突起、迄 全程之監視錄影檔案,自應以該監視錄影畫面所呈現之內容 為準。
四、訊據鍾國志黃建凱黃燈田均堅詞否認有何傷害犯嫌,鍾 國志辯稱:其並沒有拿鐵棍打黃家德,其不過係把鐵棍拿回 住家放而已等語;黃建凱辯稱:其從頭到尾都沒有動手傷人 ,其一開始會跟黃家德過去鍾金昌上開住處,是怕會有打架 的事情發生等語;黃燈田則辯稱:當鍾國龍持鐵棍壓制其時 ,其雖然有拉鍾國龍的頭髮,但其並沒有動手打鍾國龍,其 係告訴鍾國龍不要拿鐵棍,會傷到人,也沒有打鍾金昌、鍾 國志等語。經查:
鍾國志並未持鐵棍毆打黃家德,亦無其他傷害黃家德之行為 :
1.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於第②監視錄影檔案2 分 5 秒,葉師鳴將正持鐵棍壓制黃燈田鍾國龍推開後,鍾國 志旋撿起掉落在地上之鐵棍,並於2 分16秒時將鐵棍拿入鍾 金昌上開住處內,此後迄至員警到來衝突結束時,未再見有 任何人手持鐵棍,自始至終亦未見該鐵棍有被任何人持做傷 人之兇器,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 至第46頁),雖證人黃家德黃燈田於偵查時證稱鍾國志有 手持鐵棍傷害黃家德云云(見偵卷二第100 頁、第103 頁) ,然其等此部分所述與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之客觀證據不符, 自無可信。
2.又鍾國志於本案就僅有與葉師鳴互毆(葉師鳴並未提告傷害 ),並未有傷害黃家德之行為,業據本院勘驗屬實,即便於



第③監視錄影檔案2 分35秒時突遭黃家德揮拳,鍾國志亦無 反擊之行為,有上開勘驗筆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2頁背 面)。雖黃家德於警詢時指稱其有遭鍾國志毆打云云(見偵 卷一第7 頁),惟並未就其如何遭鍾國志傷害之情節為供陳 ,迄至104 年4 月10日偵查時經檢察官訊問其提告之內容時 ,黃家德又未指述鍾國志有毆打其之事(見偵卷二第18頁) ,足見黃家德就其是否有遭鍾國志傷害乙節,前後所述未臻 一致,而監視錄影檔案中既未見到鍾國志有傷害黃家德之行 為,自難對鍾國志為不利之認定。
黃建凱於衝突發生時僅係勸架,並無傷人,亦難認定其與黃 家德葉師鳴有傷害之犯意聯絡:
1.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黃建凱於衝突發生之過程 中,全無傷害鍾金昌鍾國志鍾國龍之行為(見本院卷第 41頁至第46頁),佐以證人沈承翊於偵查時證述:黃建凱一 直在現場勸架,沒有參與互毆與叫囂等語(見偵卷二第71頁 、第91頁),而與黃建凱前開辯稱相符,本已難認定黃建凱 有何傷害犯行。
2.復於第⑥監視錄影檔案中之1 分40秒時,可見黃建凱試圖拉 開正扭打之黃家德鍾金昌2 人(見本院卷第44頁背面), 於2 分25秒當黃家德仍要繼續攻擊鍾金昌時,黃建凱再站在 中間阻擋(見本院卷第44頁背面);另於第④監視錄影檔案 0 分34秒時,當葉師鳴又再走向鍾國志等人所在之處,衝突 即將再次爆發時,黃建凱立刻將葉師鳴直接壓制在地(見本 院卷第43頁背面)等情觀之,均可見黃建凱並無與黃家德葉師鳴有何傷害之犯意聯絡。
黃燈田並無傷害之犯行,或與他人有何犯意聯絡: 1.觀之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之結果,黃燈田並無傷害鍾金昌鍾國志之行為(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6頁),而於第②監 視錄影檔案2 分5 秒,當葉師鳴推開正持鐵棍壓制黃燈田鍾國龍時,黃燈田雖一併有拉扯鍾國龍之頭髮(見本院卷第 41頁背面),惟觀之鍾國龍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傷勢,頭 皮部分並未受傷,可知黃燈田拉扯鍾國龍頭髮之力道非猛, 且隨後至2 分29秒時,黃燈田亦僅係與鍾國龍坐在地上對峙 ,並未有傷害鍾國龍之舉(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衡情如 黃燈田有傷害犯意,且甫遭鍾國龍持鐵棍壓制在地,當葉師 鳴將鍾國龍推開後,其大可出手反擊,毆打鍾國龍,既未為 之,本已難對黃燈田為不利之認定。縱於第②監視錄影檔案 2 分29秒時,黃燈田有與葉師鳴一同將鍾國龍壓制之行為( 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至第42頁),亦有可能其意係在阻止鍾 國龍加入混戰,遑論僅僅壓制與傷害仍有差別,黃燈田隨後



亦未再與鍾國龍發生衝突,自不能率認黃燈田係基於傷害之 犯意為之。
2.另觀之於第③監視錄影檔案1 分22秒時,黃燈田雖遭鍾國志 勾住脖子,且緊接著甫互毆之黃家德鍾國龍葉師鳴與鍾 國志又再互相叫囂,然黃燈田此時仍未與黃家德葉師鳴共 同毆打鍾國龍鍾國志,反而係擋在其等中間,以免衝突再 次發生(見本院卷第42頁背面)。另於第④監視錄影檔案0 分45秒時,黃家德仍在揮舞手腳不肯善罷甘休時,黃燈田又 再次拉住黃家德加以阻止,甚至將黃家德壓制住(見本院卷 第43頁背面至第44頁),凡此亦均難認定黃燈田有傷害之犯 意,或與黃家德葉師鳴有何傷害之犯意聯絡。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事證,無法說服本院形成鍾國志、黃 建凱、黃燈田有罪之心證,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其等確有檢察官所指之傷害犯嫌,自應均為鍾國志黃建凱黃燈田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家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害人、所受傷勢與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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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所受傷勢 │造成左列傷勢之被告及所處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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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鍾金昌│唇之開放性傷口、肘磨損擦傷│黃家德(拘役50日) │
│ │ │、膝擦傷 │ │




├──┼───┼─────────────┼──────────────┤
│2 │鍾國志│肘磨損擦傷、踝磨損擦傷、足│葉師鳴(拘役50日)、黃家德(│
│ │ │及趾磨損擦傷、腳趾壓砸傷 │拘役20日) │
├──┼───┼─────────────┼──────────────┤
│3 │鍾國龍│臉挫傷、胸壁挫傷、手指磨損│葉師鳴(拘役20日)、黃家德(│
│ │ │擦傷、足磨損擦傷 │拘役50日) │
├──┼───┼─────────────┼──────────────┤
│4 │黃家德│頭皮、胸壁、軀幹與膝之挫傷│鍾金昌(拘役40日)、鍾國龍(│
│ │ │ │拘役40日) │
└──┴───┴─────────────┴──────────────┘
附表二:本院勘驗卷附監視錄影檔案顯示之傷害過程概述┌──┬────────────────────────────────┐
│編號│說明 │
├──┼────────────────────────────────┤
│1 │於第②監視錄影檔案(EvenZ00000000000000000_WMV V9.wmv )1 分33秒│
│ │時,黃家德先將鍾金昌摔至地上,其後2 人即開始互毆。於1 分42秒時,│
│ │葉師鳴先猛力推鍾國志,致鍾國志跌坐在地,鍾國志旋起身與葉師鳴扭打│
│ │,同時間黃燈田則是遭鍾國龍持鐵棍壓制在地,另外黃家德仍與鍾金昌互│
│ │毆。而於2 分5 秒時,葉師鳴發現鍾國龍正持鐵棍壓制黃燈田,即上前推│
│ │開鍾國龍,於2 分25秒時,可見黃家德仍與鍾金昌扭打。嗣於2 分29秒時│
│ │,葉師鳴又衝向與黃燈田坐在地上對峙之鍾國龍,揮打鍾國龍一下。於2 │
│ │分33秒時,黃家德仍在與鍾金昌扭打(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至第42頁)。│
├──┼────────────────────────────────┤
│2 │於第③監視錄影檔案(EvenZ00000000000000000_WMV V9.wmv )中,可見│
│ │雙方本已漸趨冷靜,已無揮拳、毆打之傷害行為,惟因一言不合,葉師鳴
│ │又與鍾國志開始互推、拉扯及叫囂,一群人並皆圍在旁邊,而於1 分3 秒│
│ │時,黃家德突向鍾國龍臉部揮拳,鍾國龍亦隨之反擊;另於2 分28秒時,│
│ │本已分開之鍾國志葉師鳴又再有推擠之行為,而於2 分35秒時,黃家德
│ │另向鍾國志揮拳,黃建凱見狀趕緊前來阻擋黃家德繼續攻擊(見本院卷第│
│ │42頁至第42頁背面)。 │
├──┼────────────────────────────────┤
│3 │而第⑥監視錄影檔案(EvenZ00000000000000000_WMV V9.wmv ),係與前│
│ │開第②監視錄影檔案同時發生,只是拍攝之鏡頭、角度不同(見偵卷一第│
│ │9 頁翻拍照片)。於1 分40秒時開始,黃家德鍾金昌互毆,隨後於1 分│
│ │59秒、2 分11秒及2 分33秒時,皆可見黃家德鍾金昌扭打、互毆之狀況│
│ │(見本院卷第44頁背面)。 │
├──┼────────────────────────────────┤
│4 │於第⑦監視錄影檔案(EvenZ00000000000000000_WMV V9.wmv ),係與第│
│ │⑥監視錄影檔案同鏡頭、角度拍攝,且與前開第③監視錄影檔案同時發生│
│ │。影片一開始,黃家德先被帶離至馬路另一邊,雙方人馬也暫時冷靜,惟│




│ │隨後當葉師鳴又與鍾國志鍾國龍互相叫囂、拉扯,而於1 分7 秒時,黃│
│ │家德另再出拳毆打鍾國龍,而與鍾國龍互毆(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5頁背│
│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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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