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1979號
TYDM,105,審訴,1979,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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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9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鄧錫宏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551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
如下:
主 文
鄧錫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 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鄧錫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 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9 月2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 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105 年9 月24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釋放,有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 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毒偵 卷第32頁至第35頁、第39頁)。茲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於本院審理中,經向其住所即戶 籍地址「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見毒 偵卷第7 頁、第12頁至第15頁、第33頁、第36頁)合法傳喚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於106 年2 月17日到庭行準備程 序,並經拘提無著乙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06 年2 月17日 刑事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拘票及報告書各1 份 (見本院卷第19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24頁、第26頁、第 29頁至第31頁)等資料在卷可佐;且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住 所並未更動、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亦有被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單1 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 紙附卷可稽。是依上開事證顯示,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 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 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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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