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1009號
TYDM,105,審簡,1009,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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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0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揚聲
選任辯護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6787
號),本院受理後(105 年度審易字第2703號),經被告自白犯
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揚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附表三編號 24之就診日期應正為「99年3 月3 日」,及證據部分增列「 被告謝揚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謝揚聲為牟取不法之利 益,以不實醫療詐領健保醫療費用,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受有財產上不利之損害,並危害全民 健康保險制度之完整性與正確性;兼衡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之態度,不法所得非鉅,且已賠償健保署,有本院辦理刑事 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健保署之「聲請撤回起訴狀」附卷可 稽,足認犯後態度良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 自述:我是五專畢業,已離婚,育有2 名子女(均已成年) ,我目前從事土地仲介工作,經濟狀況勉強等語(見本院審 易卷第40頁背面)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所詐得之健保醫療費用,既已返還予健保署,參酌刑 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被害人之求償 權,而被告既已賠償健保署並未保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 沒收。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犯後已坦承犯行,健保署亦具狀表示不再追究(見本院審簡 卷第16頁),寧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 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同法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 命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 220 條第2 項、第215 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6787號
被 告 謝揚聲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揚聲謝志海(已歿)之子,於民國98年10月至101 年10 月間,在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鎮○街00 號經營茶行,謝志海則於上開期間,在上址開設「平民一般 診所」,並擔任該診所執業醫師及負責人;前開診所並與行 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下簡稱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全 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為健保局之特約醫事服務 機構,謝志海係辦理全民健保醫療業務之人。謝揚聲與謝志 海均明知對全民健康保險投保人為醫療行為時,保險對象即 病患應親自就診,依病情、病歷記載進行診治行為,特約醫 事服務機構事後再按病患實際醫療服務內容,據實向健保局 申領費用;且明知戴賢培鄭志豪(曾改名為鄭人豪)未於 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前往上開診所就診腸胃疾病,林為 英未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前往上開診所由謝志海看診,謝 揚聲竟與謝志海(已歿,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 之犯意聯絡,自98年10月起至101 年10月間,在上址診所內 ,利用林為英交付其健保卡與謝揚聲保管、戴賢培鄭志豪 曾因皮膚疾病至上址就診之機會,由謝揚聲謝志海刷用林 為英、戴賢培鄭志豪之健保IC卡,接續以電腦設備虛列登 載林為英、戴賢培鄭志豪之不實就醫紀錄,而製作不實之 病歷,並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之準文書以電腦轉檔方式傳輸 予健保局,向健保局訛報相關診療項目而行使之,致不知情 之健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陸續核發如附表一、二、三所 示費用各計新臺幣(下同)7,290 元、1,620 元、2 萬4,84 0 元保險給付金額與平民一般診所,謝揚聲謝志海乃以此 方式詐領前揭款項得手,足以生損害於前開病患就醫紀錄及 健保局核付健保醫療費用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謝揚聲於偵訊及│看診係謝志海之業務,並沒什│
│ │警詢中之供述 │麼生意,被告有幫謝志海刷健│
│ │ │保卡等事實。 │




├──┼─────────┼─────────────┤
│ 2 │證人謝志海於偵訊及│謝志海很少看呼吸道、腸胃疾│
│ │警詢中之證述 │病等事實。 │
├──┼─────────┼─────────────┤
│ 3 │證人林為英於偵訊及│林為英因買茶葉結識被告,於│
│ │警詢中之證述 │98年10月至101 年10月間會去│
│ │ │上址泡茶,然並無看診;係被│
│ │ │告要求林為英將健保卡放在平│
│ │ │民一般診所,林為英發現健保│
│ │ │卡遭刷用後即取回之事實。 │
├──┼─────────┼─────────────┤
│ 4 │證人戴賢培於偵訊及│戴賢培未曾在平民一般診所就│
│ │警詢中之證述 │診腸胃疾病之事實。 │
├──┼─────────┼─────────────┤
│ 5 │證人鄭人豪於警詢中│鄭人豪未曾在平民一般診所就│
│ │之證述 │診腸胃疾病之事實。 │
├──┼─────────┼─────────────┤
│ 6 │⑴戴賢培於100年1月│犯罪事實欄中,全民健保特約│
│ │ 1日至101年10月31│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簽立情形│
│ │ 日至平民一般診所│;及平民一般診所向健保局申│
│ │ 就醫紀錄明細表1 │報門診就醫紀錄明細、每月申│
│ │ 份 │請費用統計及異常形等事實。│
│ │⑵林為英於98年10月│ │
│ │ 至100年8月至平民│ │
│ │ 一般診所就醫紀錄│ │
│ │ 明細表1份 │ │
│ │⑶鄭志豪於100年1月│ │
│ │ 14日至101年7月12│ │
│ │ 日至平民一般診所│ │
│ │ 就醫紀錄明細表1 │ │
│ │ 份 │ │
│ │⑷醫事機構基本資料│ │
│ │ 查詢1份 │ │
│ │⑸行政院衛生署中央│ │
│ │ 中央健康保險局10│ │
│ │ 2年7月15日健保桃│ │
│ │ 字第1023011635號│ │
│ │ 函及所附之行政院│ │
│ │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 │
│ │ 險局業務訪查訪問│ │




│ │ 紀錄1份、衛生福 │ │
│ │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
│ │ 署104年10月8日健│ │
│ │ 保桃字第00000000│ │
│ │ 91A 號函及所附之│ │
│ │ 平民一般診所98年│ │
│ │ 10月至101年10月 │ │
│ │ 間向健保局申報門│ │
│ │ 診就醫紀錄明細表│ │
│ │ 及每月申請費用統│ │
│ │ 計表之光碟1片 │ │
└──┴─────────┴─────────────┘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 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103 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該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第1 項法定刑則 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經綜合新舊法比較後,因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2 條第1項 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施行前即行為時之法 律處罰。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 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 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 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 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被告以電腦檔案製作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事服 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等電磁紀錄,該電磁紀 錄已足以為表示申報醫療給付費用之用意證明,揆諸前揭規 定,應以文書論。
三、被告雖非平民一般診所之執業醫師或負責人,然其既與平民 一般診所之執業醫師及負責人謝志海共同實行犯罪事實欄之 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22 0 條第2 項之行使業務上之登載不實準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製作上開不實之業務 上準文書後,持以向健保局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行為,業 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與謝志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論處。被告以同一行為 決意,利用同一機會,密接為前開行使業務上之登載不實準



文書及修正前詐欺取財等行為,應均論以接續犯。被告以一 行為觸犯前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修正前詐欺 取財論處。
四、被告另於附表四以電腦設備登載鄭志豪皮膚疾病之就醫紀錄 ,並將上開電磁紀錄之準文書以電腦轉檔方式傳輸予健保局 ,向健保局申請相關診療項目而行使之部分,經查:附表四 之時間,平民一般診所並非全然停業,且證人鄭人豪證稱: 伊從10幾年前就有皮膚過敏之現象,謝志海是有名的皮膚科 醫生,所以會去平民診所就診等語,是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 。此罪嫌不足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為接續 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廖 晟 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方 雅 蘭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2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戴賢培部分)
┌─┬───────┬──────┬────┐
│編│就診日期 │登載病歷表內│申請醫療│
│號│ │容 │費用金額│
├─┼───────┼──────┼────┤
│1 │100年1月5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2 │100年1月21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3 │100年3月7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4 │100年3月14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5 │100年4月5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6 │100年5月23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7 │100年6月3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8 │100年7月5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9 │100年7月14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10│100年8月3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11│100年9月19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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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0年10月11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13│100年11月8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14│100年11月25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15│100年12月2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16│100年12月29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17│101年3月2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18│101年3月23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19│101年4月27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20│101年5月10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21│101年6月4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22│101年6月12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23│101年6月26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24│101年8月10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25│101年8月28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26│101年9月11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27│101年9月17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 合計:7,290元 │
└─────────────────────┘
附表二(鄭志豪,胃功能性疾患部分)
┌─┬───────┬──────┬────┐
│編│就診日期 │登載病歷表內│申請醫療│
│號│ │容 │費用金額│
├─┼───────┼──────┼────┤
│1 │100年11月16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2 │100年12月2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3 │100年12月21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4 │100年12月28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5 │101年1月6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6 │101年1月17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 合計:1,620元 │
└─────────────────────┘




附表三(林為英部分)
┌──┬──────┬──────┬────┐
│編號│就診日期 │登載病歷表內│申請醫療│
│ │ │容 │費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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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10月22日│腰痛 │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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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10月28日│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
│3 │98年10月30日│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4 │98年11月3日 │膿皮病 │270元 │
├──┼──────┼──────┼────┤
│5 │98年11月9日 │膿皮病 │270元 │
├──┼──────┼──────┼────┤
│6 │98年11月12日│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
│7 │98年11月20日│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
│8 │98年11月23日│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
│9 │98年11月27日│神經痛、神經│270元 │
│ │ │炎及神經根炎│ │
├──┼──────┼──────┼────┤
│10 │98年12月1日 │神經痛、神經│270元 │
│ │ │炎及神經根炎│ │
├──┼──────┼──────┼────┤
│11 │98年12月7日 │神經痛、神經│270元 │
│ │ │炎及神經根炎│ │
├──┼──────┼──────┼────┤
│12 │98年12月15日│神經痛、神經│270元 │
│ │ │炎及神經根炎│ │
├──┼──────┼──────┼────┤
│13 │98年12月23日│神經痛、神經│270元 │
│ │ │炎及神經根炎│ │
├──┼──────┼──────┼────┤




│14 │98年12月28日│神經痛、神經│270元 │
│ │ │炎及神經根炎│ │
├──┼──────┼──────┼────┤
│15 │98年1月5日 │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
│16 │99年1月11日 │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
│17 │99年1月14日 │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
│18 │99年1月25日 │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
│19 │99年1月28日 │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
│20 │99年2月3日 │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
│21 │99年2月9日 │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
│22 │99年2月22日 │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
│23 │99年2月26日 │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
│24 │99年3月2日 │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
│25 │99年3月12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26 │99年3月16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27 │99年3月22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28 │99年3月25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29 │99年3月30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30 │99年4月16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31 │99年4月20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32 │99年4月26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33 │99年5月3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
│34 │99年5月7日 │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
│35 │99年5月11日 │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
│36 │99年5月17日 │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
│37 │99年5月25日 │痛風 │270元 │
├──┼──────┼──────┼────┤
│38 │99年5月31日 │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
│39 │99年6月7日 │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
│40 │99年6月17日 │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
│41 │99年6月24日 │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
│42 │99年7月9日 │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
│43 │99年8月3日 │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




│44 │99年8月17日 │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
│45 │99年8月23日 │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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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99年9月1日 │膿皮病 │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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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99年9月8日 │膿皮病 │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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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99年9月13日 │膿皮病 │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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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99年9月20日 │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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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99年9月27日 │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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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99年10月1日 │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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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99年10月7日 │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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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99年10月13日│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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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99年11月4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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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99年11月9日 │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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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99年11月23日│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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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99年12月8日 │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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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99年12月20日│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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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99年12月28日│急性上呼吸道│270元 │
│ │ │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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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00年1月6日 │胃功能性疾患│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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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00年1月11日│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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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00年1月17日│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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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00年2月15日│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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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00年2月22日│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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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00年3月3日 │皮膚及皮下組│270元 │
│ │ │織局部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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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