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3047號
TYDM,105,審易,3047,2017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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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0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愛嬌
      李寬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238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離婚 前為告訴人乙○○之配偶,被告甲○○亦明知丙○○於104 年9 月23日前係有配偶之人,丙○○、甲○○竟分別基於通 姦、相姦之犯意,於104 年9 月20日下午3 時40分前之某時 ,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巷00號天堂鳥汽車旅 館608 號房內,為通姦、相姦之性交行為1 次。因認被告丙 ○○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甲○○ 所為,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惟查,此各項罪名依 同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皆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 業已具狀撤回對被告2 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 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各1 份可按,依照首揭法條之 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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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