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473號
TYDM,104,附民,473,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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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73號
原   告 張美俐
被   告 黃秀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960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被告黃秀靜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60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 張美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所涉上開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諭知無罪之判決, 惟經原告提出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 電話記錄查詢表1 紙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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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