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54號
TYDM,104,重附民,54,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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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韓顯壽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二之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韓顯壽被訴竊佔案(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807 號) ,因被告韓顯壽業經本院諭知部分無罪及部分免訴判決,揆 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 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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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