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7號
104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奎安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
1 月20日所為之104 年度訴字第797 、10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 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若原判決 並未論罪科刑,即無不利益之可言,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20年上字第124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依判決種類,對被 告不利至有利之判決依序為:科刑、免刑、管轄錯誤、不受 理、免訴、無罪之判決。依此,倘就無罪判決提起上訴者, 因已無更有利於被告之判決種類,即無上訴利益可言,自不 得提起上訴。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蘇奎安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797 、1002 號為無罪之判決,有判決書在卷可憑,揆諸上揭說明,被告 自無上訴利益,其上訴於法未合,爰裁定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仁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