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2號
SCDV,106,除,52,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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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曾麗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7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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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6年度除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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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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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9-ND-131794-9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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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