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馮桂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6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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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6年度除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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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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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33834-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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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33835-1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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