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8號
SCDV,106,訴,248,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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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卓士傑即立達門業
被   告 順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倉中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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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