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26號
SCDV,106,訴,226,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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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崔周寶蓮
訴訟代理人 郭竹君
被   告 傅子宣
訴訟代理人 傅正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規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在事件,本院認有囑託測量 之必要,業經於民國106 年2 月23日至現場履勘,並囑託新 竹市地政事務所派員到場鑑定測量,以供審理之用。惟原告 經新竹市地政事務所通知尚須補繳測量規費33,600元,原告 迄未繳納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函 文各1 紙在卷可參,而原告不預納測量費用,以致測量人員 未能到場測量,將影響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規費新 臺幣3 萬3,60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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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