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方盧守貞
被 告 林皆利
法定代理人 劉悅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5年度附民字第282號),本院於
民國106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林皆利於民國104 年12月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阿成」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負責擔任 取款車手,每次報酬為取款金額之3%,並與綽號「阿達」 、「阿熊」、「泰迪」之不詳成年男子及其餘詐騙集團成 員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先由該 集團成員陸續冒充「臺灣臺中地方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警務人員」及「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人員」等公 務員之名義,撥打原告方盧守貞之家用電話,佯稱:其所 有之銀行帳戶涉嫌洗錢防治法、毒品等案件,將被凍結, 需要將所有之金融銀行帳戶內現金交付予指派之人員以利 調查云云,詐騙集團成員再以電話聯繫被告所持用之工作 機0000000000號,指示被告至附表所示之地點附近超商, 接收詐騙集團成員所傳真偽造之公文書後交付予被告,再 於同日15時許,指示被告持上揭偽造公文書向原告收取現 金,共計向原告詐得新臺幣(下同)388 萬元,為此請求被 告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
(二)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388萬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惟被告曾到庭表示:其願意賠償 ,惟目前並無資力,希望原告可以讓其工作後慢慢還款等語 。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帳戶資料、外匯收 支或交易申報書為證,核與原告主張情節相符,復為被告 到庭所不否認,而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 對於原告詐欺取財罪嫌,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 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 5年度訴字第466號被告涉嫌詐欺原告之刑事案件全卷核閱 無訛,足見原告上開主張,應與實情相符,堪予採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此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數人共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 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亦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2 項著有明文。從而,被告加 入詐騙集團,利用一般民眾欠缺法律專業知識,對於司法 及檢警機關案件辦理流程不甚了解之情狀,及民眾對於公 務人員執行職務公信力之信賴心理,以冒充公務員及偽造 特種文書等方式為詐欺行為,嚴重破壞一般民眾對於司法 人員辦案之信賴,以及國家公權力機關之威信,向原告詐 取財物,原告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85條第2項規定,請 求被告返還原告遭詐騙之金額388 萬元,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88 萬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表:
┌──┬───────┬───────┬──────┬────┬─────┐ │編號│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 │ 詐得金額 │被害人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 │(一)│104年12月21日 │新竹市東區世界│42萬元 │方盧守貞│中國信託商│ │ │ │街11之7號門口 │ │ │業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 │
├──┼───────┼───────┼──────┼────┼─────┤ │(二)│104年12月22日 │新竹市東區世界│82萬4,631元 │方盧守貞│遠東國際商│ │ │ │街11之7號門口 │ │ │業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 │
├──┼───────┼───────┼──────┼────┼─────┤ │(三)│104年12月23日 │新竹市東區世界│66萬600元 │方盧守貞│國泰世華商│ │ │ │街11之7號門口 │ │ │業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 │
├──┼───────┼───────┼──────┼────┼─────┤ │(四)│104年12月24日 │新竹市東區世界│98萬9,640元 │方盧守貞│中國信託商│ │ │ │街11之7號門口 │ │ │業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 │
├──┼───────┼───────┼──────┼────┼─────┤ │(五)│104年12月28日 │新竹市東區世界│98萬9,850元 │方盧守真│中國信託商│ │ │ │街11之7號門口 │ │ │業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 │
├──┼───────┼───────┼──────┼────┼─────┤ │總計│ │ │388萬472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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