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02號
SCDV,106,補,302,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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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張云瑛
上列聲請人張云瑛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發生
  損害賠償之法律上原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包含請求賠償之金額)。
三、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金(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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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