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張云瑛
上列聲請人張云瑛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發生
損害賠償之法律上原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包含請求賠償之金額)。
三、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金(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