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吳玉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參佰壹拾參萬捌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萬貳仟零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