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9號
SCDV,106,補,299,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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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吳玉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參佰壹拾參萬捌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萬貳仟零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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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