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68號
SCDV,106,補,268,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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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許智明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被告洪敬文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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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