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1號
SCDV,106,補,241,201703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張康雯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被告李俊德、黃純鳳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陸仟貳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陸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