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10號
SCDV,106,補,210,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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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陳賜全即銘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雲龍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零參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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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