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02號
SCDV,106,補,202,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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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朱福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瑞菊朱勝淡朱勝裕、蔡文來、蔡玉梅、朱
秀雄、朱兆宏朱秀文朱兆喜朱福渠朱淑媛朱月清、朱
月華、朱玉簪陳進財陳嘉慶陳玲偉吳金枝朱宣靜、朱
憶德、朱俊䋭張碧龍張廷宇張哲宇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參
佰貳拾參萬陸仟零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肆
仟伍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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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