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98號
SCDV,106,補,198,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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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劉純榜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鍾正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參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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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