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鄭明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捌拾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
玖佰壹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