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93號
SCDV,106,補,193,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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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胡泉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泉凉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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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