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彭天福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原 告 彭天俊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原 告 彭秀美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原 告 彭玉美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原 告 彭藍妹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原 告 鄭志龍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前列彭天福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彭天俊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彭秀美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彭玉美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彭藍妹即曾玉里之繼承人、鄭志龍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共同原 告 彭美雲即曾玉里之繼承人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許玉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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