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90號
SCDV,106,補,190,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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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彭天福即曾玉里之繼承人
原   告 彭天俊即曾玉里之繼承人
原   告 彭秀美即曾玉里之繼承人
原   告 彭玉美即曾玉里之繼承人
原   告 彭藍妹即曾玉里之繼承人
原   告 鄭志龍即曾玉里之繼承人
前列彭天福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彭天俊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彭秀
美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彭玉美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彭藍妹即曾玉
里之繼承人鄭志龍即曾玉里之繼承人共同
原   告 彭美雲即曾玉里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許玉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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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