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呂家均
訴訟代理人 呂泰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欽洪、呂學鎮、呂學雲、呂燕凱、劉宏靖、呂
俊男、呂秋雄、呂建逵、呂紹淞、劉享福、呂添福、劉倫菲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肆佰伍拾
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