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4號
SCDV,106,補,184,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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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呂家均
訴訟代理人 呂泰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欽洪呂學鎮呂學雲呂燕凱劉宏靖、呂
俊男、呂秋雄、呂建逵、呂紹淞劉享福呂添福劉倫菲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肆佰伍拾
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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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