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3號
SCDV,106,補,173,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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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何貴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資晴黃謹洛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参拾柒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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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