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莊朝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陽能源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二項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另加計聲明第一
項及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壹
佰捌拾陸萬參仟伍佰貳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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