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9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李連將間確認租賃關係存
在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
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2,25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