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7號
原 告 新竹市若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傅聲貞
訴訟代理人 何正宇
被 告 莊哲愷即莊培垣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傳興
被 告 陳昇煌
莊麗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