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129號
原 告 彭源盛
被 告 邱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 00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 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