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106年度,279號
SCDV,106,竹小調,279,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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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小調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定有明文 。再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 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目前在南投縣○○鄉○○村00鄰○○巷00 ○00號處,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無訛,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對於本件 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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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